盘点个性维权:喜欢的健身教练辞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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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自己喜欢的健身教练辞职了,让健身会所退办卡费用;自己搬家了,要求游泳馆退游泳卡——近段时间出现的消费者“个性”维权案例增多,不过因为提出的要求“不靠谱”,因此作为调解部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表示无能为力。

  喜欢的健身教练走了,要退卡

  市民刘先生去年在建邺区的一家健身中心花了4000元办了一张健身卡,跟着专门的教练进行健身课程,教练教得好,他也感觉不错。可是今年他喜欢的这个教练辞职了,这可让刘先生很是伤心。他觉得再也找不到比这位教练更负责的人了,于是他向健身中心提出要求退卡,自己不在这里练习了。

  面对刘先生的做法,健身中心感到很无奈,因为健身教练本身的流动性就很大,况且当初签订健身合同的时候,也没有注明必须得哪位健身教练来授课,然而对于铁了心想退卡的刘先生,健身中心表示如果实在要退卡也可以,但是在剩下的2800元的费用中,要有80%作为手续费扣除。

  “这一扣哪还剩什么钱了?”刘先生觉得健身中心在刁难自己,而健身中心也觉得刘先生是无理取闹。双方的矛盾就这样被闹到了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。

  搬家离游泳馆远,也要退卡

  无独有偶,碰到难题的王先生也要求退卡。他在去年的7月份在南湖的一家游泳馆办理了一张价值1880元的幼儿游泳卡,根据双方的约定,他的孩子可以在这里游泳58次。可是到了今年,王先生要搬家了,新家距离游泳馆较远,而他的游泳卡只用了13次。

  眼看距离远,确实无法再带孩子来游了,于是王先生便向这家游泳馆提出退卡要求。游泳馆拒绝了,认为造成距离远的原因是消费者自身的因素,跟游泳馆没有关系,因此卡内的损失应该由王先生自己来承担。就这样,王先生将游泳馆投诉到了市场监督管理局。

  消费维权也要合情理

  “这两起消费投诉都没有帮消费者维权成功。”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科科长张弛告诉扬子晚报记者,虽然作为调解部门,他们的出发点就是维护消费者权益,但是有些消费者的要求确实有些太自我了,另外,在签订合同的时候,也没有将自己颇为个性的要求写入合同条款中,因此最终维权必然失去条款支撑而失败。

  他指出,以健身卡的案例来说,如果消费者就是冲着这位健身教练来办卡的,那么就应该在交钱办卡的时候,与健身中心签订诸如这位健身教练如果离职的风险赔偿等,否则以健身教练辞职为由来作为退卡的要求就太牵强了。

  张弛说,在日常生活中,消费者不管因为享受促销价格还是其他原因,在仓促间签订购销合同或服务类(如装饰装修或预付费合同)时,一定要签订正式合同,对于定金、违约金、合同的解除等关键性条款作出明确约定,特别是涉及消费金额较大的情况下,要有具体的、针对性的约定。而对于合同的生效包括定金条款,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,即签订附条件合同,这样既能享受到即时的优惠,又能有效保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。否则,在许多消费者在意的细节条款(如总价,服务内容等 )被忽略的情况下,消费者因为合同自签订即生效,而无法有效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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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名称:盘点个性维权:喜欢的健身教练辞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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